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鲁明)最高法今天上午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自2009年首次发布后关于这类问题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的第二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宋晓明庭长介绍,该《解释》共31条,涉及间接侵权、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等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将在4月1日正式实施。
宋晓明表示,为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尽可能缓解审理周期较长的影响,《解释》第二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在有关判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一经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费。“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极特殊的例外情况下,法院才不判令停止被诉行为,停止侵权仍是专利侵权责任的基本方式。”宋晓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