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6日,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中国证监会移交公安机关。据公开信息披露,博元投资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为掩盖股改资金不到位的事实,2011年至2014年多次伪造银行汇票,多次使用虚假的汇票入账,其中2011年年报虚增资金3.4亿元;其净资产实为负,追溯调整后,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均为负值。因而,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8日起被暂停上市至今。昨天,上证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了*ST博元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对于“*ST博元股票被摘牌后是否可以转让”这一问题,上证所表示,根据《上市规则》第14.3.25条的规定,*ST博元退市整理期交易届满三十个交易日后,上证所在五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ST博元被摘牌后,其股份应当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ST博元被终止上市后,尽管其股票不在上证所市场交易,但其资产、负债、经营、盈亏等情况并不因此而改变,公司并没有破产或解散,仍然可以正常经营。
针对“因*ST博元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追偿”这一问题,上证所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ST博元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ST博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另外,《退市意见》和上证所《股市上市规则》也就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了安排。针对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将“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列为了重新上市的条件之一,公司只有符合该项条件,才有可能申请重新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