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私家车,横在路中间。这条路,是小区人行通道,或者是小区消防通道,或者是小区交通要道。物业公司找不到车主,或者找到了车主,却拒绝驶离,怎么办?打110,请警察拖车!
警察来了,看了看,两手一摊很无奈。为啥无奈?据说,按照道路交通法,警察只管小区外的乱停车,小区里的管不了,这也是一种不成文的“内部规定”。
这样的无奈,你的小区,可也曾遇见?昨天,市人大代表调研申城交通大整治,金永红代表说,小区“霸王车”,也要依法整治,警察不是没有执法权。
按照“内部规定”的说法,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赋予警察在小区外道路上的职责,但并不涉及小区内道路;因此,法律法规没有授权警察进小区“管道路”。
但在人大代表们看来,这个逻辑,有点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都未涉及小区内道路;但并没有任何一部与“路”有关的法律、法规禁止警察进入小区,为小区道路交通问题执法。
所谓“桥归桥,路归路”,这个法律、法规不涉及的问题,换个角度,就可能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小区“霸王车”,若停在人行通道,就会阻挡行人通行;若是停在消防通道,就会妨害消防援救;若停在交通要道,受影响和妨害的群体,就更多更大,无论救命车、救火车,遇见“霸王车”,统统熄火。
总之,种种随心所欲乱停车,一定会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乱停,原本就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条例,或者急救条例,原本就是违法行为。面对违法行为,物业很无助,自治很无力,找谁?
有困难找警察,有危险找警察!原本,保障公共安全,始终是警察的法定职责,消除安全隐患,谁说警察不能拖走“霸王车”?
也许会有人说,商品住宅小区是业主财产,私人领地怎么停车,那是“私权”;如果警察管到人家私人领地,就是公权侵害私权。
这话好像“公私分明”,但若居民家中被盗,警察上门勘察,是否会有人认为这是公权对私权的冒犯?恐怕恰恰相反,人人都会认为这是警察的职责所在,是公权对私权的保护。同理,面对小区内棘手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问题,警察依法行政,不仅不是公权侵害私权,更是责任使然——即便商品住宅小区是“私产”,此区域依然存在“公共场所”,比如小区内公共道路;依然存在“公共问题”,比如小区的消防、急救和道路交通安全。
事实上,面对“霸王车”,接到110前来出警的警察,也非常希望那个“内部规定”早点报废;否则,若对小区里的一辆“霸王车”都无能为力,还如何保一方平安!
而在人大代表们看来,类似的“内部规定”,的确束缚了警察依法行政的手脚,妨碍了执法权威。想想看,为什么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有那么多的违法行为肆无忌惮,甚至公然暴力抗法?维护交通秩序,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警察受到不法侵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当中,固然有违法者法律、规则意识淡薄,但又是什么造成了这种淡薄?一种原因就在于,维护公共秩序,若过于简单强调“柔性执法”,一定不利于维护秩序。
不要忘了,警察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而国家机器天然具有暴力属性。套用一种流行语,警察要保护老人、美女和孩子,警察很温柔;但面对不法侵害和暴力威胁,警察便要用法律赋予的更强大的暴力手段去制服非法的暴力,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老虎不发威,你当它是Kitty猫呀!所以,当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在交通管理中被依法应用后,看似“不温柔”了,反倒“有秩序”了。
同样,在小区的交通管理中,如果简单用道路安全法束缚警察的执法权,而忽视了其他法律、法规所构成的“制度群”赋予警察的执法权,忽视了警察的天职,同样有害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执法权威。
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固然来自有效的物业管理,需要自觉的居民自治。但若真的遇见了“霸王车”,小区也并非“法外之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最终托底的,依然少不了强有力的行政执法。
在人大代表们看来,在一个小区,当违法“霸王车”被警察依法拖走,恢复了通行秩序,由此树立的,不止是执法权威,更是业主的守法意识;在一座城市,交通大整治,期待提升的,不止是交通秩序,更是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无论是市民公众,还是执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