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5年11月起在上海、昆山,通过架设黑电台销售“龟鹿补肾丸”,让其侄子张某某用假身份于上海宝山、嘉定及江苏省昆山市内租下三处私宅,并在上述房屋内架设黑电台播放销售“龟鹿补肾丸”的广告,其间雇了一女子接听销售电话,并让其侄子张某某负责开车送货。张某则通过远程控制黑电台的开关。黑电台的广播时间是每晚7时至次日早上6时。
据张某供述,该药品是通过一家云南的代理公司进的。其对外是以人民币1485元一个礼包的形式销售,里面有一斤“玛卡”(系一种农产品)价值580元,一条短裤398元,还有5大盒(每盒36粒)“龟鹿补肾丸”或者15小盒(每盒12粒)“龟鹿补肾丸”。至案发,张某总共向40-50名买家销售“龟鹿补肾丸”,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