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诉称,2009年9月3日,该行与龚爱爱签订两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分别向其提供贷款624万元和64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朝阳区三里屯SOHO的两套房屋,贷款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起为10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34%。
原告表示,自2015年4月20日起,龚爱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龚爱爱清偿两处房产的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对两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龚爱爱原是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2013年9月,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