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无效的草台班子
所谓南海仲裁案裁决公布后,众多媒体尤其西方媒体纷纷以“联合国背景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常设仲裁庭作出裁决”等发布消息。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在海牙组建,属于因案而设、案终而撤的临时班子。
临时仲裁庭与同样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ICJ)没有关系,后者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
临时仲裁庭与位于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根据《公约》附件七要求,如果当事方没有指定仲裁员,则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在本案中为日本籍前庭长柳井俊二)代为指定。
临时仲裁庭与常设仲裁法院(PCA)也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常设仲裁法庭为本案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并将海牙和平宫租借给仲裁庭作为庭审场所。
可见,本案临时仲裁庭并不是常设仲裁机构,也不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权威司法机构,程序规则也是仲裁员拟定的、仅适用于本案的临时性仲裁规则。
从2013年以来,临时仲裁庭不顾中国反对,打着法治和规则旗号,一味接受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的非法无理主张,偏离了第三方程序应有的公正立场,随意扩权、滥权,强行作出所谓裁决,开了危险的先例。
“仲裁庭不顾中国表达的严正立场,任意扩大管辖权,完全无视南海历史和现实,曲解《公约》有关规定,从一开始就把《公约》这本经念歪了,其越权、扩权作出的非法裁决自然非法无效。仲裁庭代表不了国际法,更代表不了国际公平和正义。”国务委员杨洁篪说。
“这个仲裁庭完全是一个临时机构,和其他国际权威司法机构没有任何正式关系,也没有任何机构为仲裁庭背书。”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院长孔令杰说。
随意轻率的组成程序
国际权威司法机构均有严格的组成程序。比如,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由《公约》缔约国大会选举,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表决中三分之二票数,且票数为全体缔约国过半数当选,庭长和副庭长由法庭选举产生。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法定参会人数过半数当选,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由法官投票选举产生。
在组成人员方面,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和国际司法实践,法官和仲裁员的选任应尽可能全面代表世界各地区和不同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院由来自各大洲的15名法官组成,国际海洋法法庭更有多达21名法官。
反观南海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指定和协商产生,仲裁庭法定成员为5人。根据《公约》附件七第8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应以仲裁员的过半数票作出,不到半数的仲裁员缺席或弃权,应不妨碍仲裁庭作出裁决”。也就是说,5名仲裁员中3名仲裁员参与投票即可作出裁决。
分析人士认为,少数仲裁员对案件包括证据在内的诸多方面拥有绝对控制和自由裁量权,把涉及重要海洋利益甚至国家核心利益问题交到多则5人少则3人手中决定,显然轻率而无法接受。
“从实践中看,强制仲裁这种形式存在很大缺陷,而这种缺陷在南海仲裁案中暴露无遗。”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说。
此外,在临时仲裁庭组建过程中,怪事连连,破绽不断。
在推选过程中,最初任命的首席仲裁员、斯里兰卡前外交官平托本来是唯一来自亚洲的仲裁员。然而,平托接受任命后即被发现其夫人持有菲律宾国籍,违背了国际司法和诉讼中关于利益冲突和回避两项基本原则。更不可思议的是,平托辞职后不到三星期,不在名单之列的加纳籍法官门萨就被指定为首席仲裁员。
最终仲裁庭由4名欧洲籍仲裁员和长期居住欧洲的门萨构成,德国籍沃尔夫鲁姆法官为菲律宾指定,其余4人均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代为指定,包括门萨和法国籍的科特、荷兰籍的松斯、波兰籍的帕夫拉克,帕夫拉克是柳井未与中国协商代为指定的中国仲裁员代表。
专家表示,南海问题是由来已久的、区域性的、高政治敏感度的重点海域纠纷,但仲裁庭中不仅没有亚洲籍仲裁员,而且从仲裁员背景看显然缺乏对南海问题、亚洲复杂的地缘政治以及历史与现实问题的充分了解。
“仲裁庭人员构成代表性严重不足,无法实现全面、平衡,使仲裁庭的公正性受到根本质疑。”孔令杰表示,整个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普遍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无法做到客观、独立的裁决。
破绽百出的所谓仲裁
仅从最终确定的5人仲裁庭名单看,也有很多问题。
仲裁庭的“操盘手”柳井俊二是日本资深外交官,也是日本右翼势力的代表。他长年担任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职务,实质就是安倍政府智囊团首席。专家表示,虽然根据《公约》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在特定情形下有权组建特设仲裁庭,但柳井的政治背景和明显的政治倾向理应构成法定回避事由。
仲裁员中除代中国指定的帕夫拉克外,其余4人均作为其他仲裁案的仲裁员出席。其中门萨(5起)和沃尔夫鲁姆(3起)居多,门萨同时兼任3个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专家表示,仲裁员参与其他案件可能会产生严重影响,导致预设立场和预判结果的可能,一定程度上对仲裁庭的公正性造成减损。
如菲律宾指定的仲裁员沃尔夫鲁姆曾在2010年至2015年仲裁的查戈斯群岛案(毛里求斯诉英国)中担任仲裁员。他在查戈斯群岛案中发表署名的联名反对意见,明确否认、批驳英国的主张——案件涉及岛屿主权问题,故而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认为案件所涉主权问题不影响仲裁庭管辖权。
此外在“北极日出号”案(荷兰诉俄罗斯)中,沃尔夫鲁姆虽不是仲裁员,但与另一法官联名发布单独意见,强烈批评俄罗斯不应诉。
孔令杰表示,临时仲裁庭仲裁员的背景有明显瑕疵,沃尔夫鲁姆一直比较激进,在过往案例中热衷于“造法”,即把《公约》一些界定模糊的地方根据主观认识完善补充。
仲裁庭人员构成代表性不足等问题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也引发争议。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庭长、佛得角籍法官叶肃斯表示,他对4位仲裁员均来自欧洲深表关切。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籍法官卢次基曾在仲裁庭组成过程中致信柳井俊二,认为中国是被迫陷入仲裁程序。俄罗斯籍法官戈利钦表示同情中国在本案中的立场。
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图尔克认为,临时仲裁庭来自欧洲的仲裁员明显偏多。“南海争端的本质是领土主权争端,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任何将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政治问题包装成法律问题的做法都是自欺欺人。”
更不严肃的是,个别仲裁员和专家证人在审理过程中出尔反尔,竟然推翻自己以往长期坚持的观点。
在2015年11月关于实体问题的庭审中,菲律宾所请专家证人斯科菲尔德教授一改以往其学术成果中称太平岛为岛的说法,将它定性为礁。斯科菲尔德曾撰文指出,南沙群岛至少存在12个符合岛屿定义并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然而在仲裁庭听证时,他却反口称南沙群岛没有一个岛礁可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荷兰籍松斯教授曾长期主张,确定岛礁的法律地位是海洋划界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但成为本案仲裁员后,他一改过去的立场,反而认为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可以与海洋划界问题脱钩,从而为菲律宾恶意规避中国有关海洋划界的排除性声明背书。
价码不菲的有偿服务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1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仲裁庭5名仲裁员是挣钱的,挣的是菲律宾的钱,可能还有别人给他们的钱,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是有偿服务。
根据法律实践,仲裁庭一般由双方协议组建,相关费用均摊。但在本案中,提供服务的常设仲裁法院秘书曾3次要求中菲缴纳费用,用于支付仲裁员薪酬、庭审房租等。中国因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一次也没有缴纳。菲律宾不仅缴纳了自己的份额,还代缴纳了中国的份额。据了解,仅4月菲律宾就向仲裁庭增缴了85万欧元。
仲裁庭运转需要巨额费用。据有关人士透露,本案仲裁员薪酬高达每小时600欧元,如按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每日薪酬为4800欧元。另外,当事国双方还需缴纳启动资金50万欧元,仲裁程序相关的所有开销都应得到偿付,包括差旅费、住宿费、电话费、传真费、复印费等。
目前关于仲裁案律师团队费用等尚无公开资料可以查阅,初步核算约为2600多万欧元。菲律宾专栏作家蒂格劳15日在《马尼拉时报》头版发表文章说,菲律宾为南海仲裁案请律师共花费了3000万美元,并要求美国为此“买单”。
吴士存表示,与国际法院法官酬劳由联合国经费支付不同,临时仲裁庭仲裁员是明码标价、有偿服务。因中国不参与,因此整个案件所有费用完全由菲律宾承担。“仲裁庭也可以裁决自己没有管辖权,但这样就意味着仲裁员丢了自己的饭碗。”
新华社记者 李忠发 邹伟 臧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