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意见共21条,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看点一
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予以排除
《意见》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证据的收集方面,《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看点二
重案侦查终结前核查讯问合法性
《意见》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看点三
证人对定罪量刑影响重大应出庭
于证人出庭作证,《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对出庭证人保护方面也做了专门规定,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