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张女士(化名)于2007年6月在某银行理财顾问的推荐下购买了多款理财产品。购买后不久理财产品出现了亏损迹象,但银行理财顾问仍宣传产品长期收益,建议张女士加大投资力度。截至2016年9月,张女士多款理财产品出现大额亏损,本金损失达数十万元。
张女士认为在其购买理财产品后的近十年时间内,银行对理财产品经营管理不善是导致理财亏损的主因。由于银行理财顾问夸大了产品收益,鼓动了客户加大风险投资的力度,是造成扩大损失的诱因。张女士要求银行赔付理财产品所有的本金损失。
张女士具备较强的法律维权意识,且争议标的数额较大。中心调解员在受理此案后,采用有效方式,与争议双方积极沟通交流,并多次组织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缓和了矛盾,在兼顾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客户: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频繁更换服务人员并建议其购买不同的产品,夸大产品的长期收益,导致理财产品出现大额亏损。银行为其购买境外的理财产品超出了每年外管局对于居民购买外汇的金额限制。
银行:每次更新联系人员均主动通知客户,客户所称夸大收益的问题,口说无凭难以证实。客户具备多年理财经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性特性应当有所了解。境外理财产品数额符合外管局相关规定。
【后续结果】
针对双方对于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调解员经过长时间沟通及疏导,用时间换空间,消除客户的疑惑,结合客户理财的亏损实际情况,最终提出了一个兼顾双方利益并使双方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理财消费者需要明白,理财产品预言不是谎言,宣传不是承诺,树立“买家有责”的责任意识。作为银行要加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及时向投资者说明和披露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重大信息。
阮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