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履职情况影响晋升
水污染防治法中新增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童卫东介绍,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此前,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但由于涉及到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
就河长的责任追究等问题,童卫东表示,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其考核当中,对晋升奖惩等都会产生影响。
重点排污监测信息公开
童卫东表示,此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这一系列措施是组合拳,只要严格执法,就会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有效打击。”童卫东表示。
排污许可制度也被引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发布会上介绍,国办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要把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源排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此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对排污许可制度做了多项补充性规定。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做了明确要求。
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持证单位有自行监测任务,重点排污单位还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这些信息要实时向社会公开。
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的规定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先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同时,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时,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综合新华社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