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规范决策程序,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长期以来,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取得的成效也有目共睹,但因为缺少法律规范和约束,任性决策、恣意决策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很大损失。
决策除重大行政决策外,还有其他决策。各种决策都需要法治化。但是凡事必须讲究顺序、抓住和抓准重点,先重点突破,再全面跟进。决策法治化先从重大行政决策开始,无疑是正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最为密切,解决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问题,就能为其他决策的法治化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此次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从解决目前重大行政决策的各种突出问题入手,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这些制度创新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针对决策的随意性、一言堂等问题,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担保,拍屁股走人”的现实顽疾。这些制度创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各地探索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经验的高度概括,闪耀着改革的智慧和创新的勇气。下一步的条例草案如果能在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出台,并在出台后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将大大推进我国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法治化,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期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制定,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又一个深刻足印。(姜明安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