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家里的老房子被征收,当时老房子是登记在女儿名下的私房,女儿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孟老伯通过诉讼向女儿主张征收利益,但法院以被征收房屋是登记在孟老伯女儿名下的私房,孟老伯虽然户籍在内,但早已搬离私房,且在他处享受过动迁补偿安置,因此不属于私房的安置对象,判决驳回了孟老伯的诉讼请求。其中认定孟老伯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是指六年多前女婿承租的公房拆迁时,孟老伯因户籍在该公房处,被认定为面积调换认定人口及保障托底认定人口。拆迁时,女婿作为承租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女婿用全部的拆迁补偿款订购了一套拆迁配套商品房,目前产权登记在女婿名下。当时除了孟老伯作为安置人口外,外孙也是安置人口。这样,孟老伯就将女婿和外孙列为被告,要求享有配套商品房一定的产权份额,若法院认为不能获得产权份额,即要求女婿按配套商品房的市场价向他支付钱款。
孟老伯打官司前,前女婿与女儿离了婚。前女婿提出孟老伯只享受8万元托底保障,其他安置房与孟老伯无关,拆迁时,孟老伯表示他所得的补偿款给外孙购买配套房。前女婿还称,孟老伯户口迁入被拆迁房屋不到一年就迁出去了,不是同住人,所以那8万元人头费对他来说也是不当得利,孟老伯也无权取得,更重要的是拆迁已经过去近7年,孟老伯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拆迁房屋为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女婿。公房被拆迁时,女婿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用这笔款项订购了配套商品房,产权登记至女婿名下。该公房拆迁时,孟老伯的户籍在该公房处,被认定为面积调换认定人口及保障托底认定人口。因此,孟老伯有权获得该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基于女婿已将该房屋的所有拆迁补偿款用于订购了配套商品房,所以孟老伯可以获得相关产权份额。基于女儿、女婿已离婚,如果法院认为取得产权份额不妥的,孟老伯也有权按配套商品房的市场价取得钱款。
对于前女婿称孟老伯曾表示他获得的动迁补偿款给外孙购房,但未提供相应证明。对于诉讼时效一事,因确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前女婿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前女婿支付孟老伯一定金额的配套商品房的折价款。(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