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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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书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应?
黄华明
  王先生找到我们时,带着父母立的遗嘱。王先生的父母共育有四女两子,王先生是老小,从小到大,父母都特别疼爱他这个小儿子,哥哥姐姐对这个小弟也都疼爱有加。而王先生从来没有因为父母的宠爱,而骄纵顽皮,相反是六个孩子中最听话的一个,学习也是最好的一个。但王先生生性内向,有什么事闷在心里不爱说出来。

  结婚后,王先生住的地方离父母家里不远,他几乎每天都要去看看父母。父母有什么事,也都叫王先生来。每次父母去医院,王先生只要有空,都是全程陪同。所以父母两人在世的时候,就写好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留给了王先生。遗嘱的内容也比较简单,登记在父母名下的产权房在父母百年后由王先生继承,父母两人均过世后,这份遗嘱才有效。遗嘱是父亲写的,母亲在遗嘱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摁了手印,遗嘱上的日期也是父亲一个人写的。

  其实,这份遗嘱是父母自愿写的,王先生从来没提起过,而且父母也是在写好后才和王先生说的,还嘱咐王先生不要和其他人说,等他们走了以后,再拿出来。

  先是父亲前年因病过世,去年,母亲住进了医院,没多久,母亲在手术后有并发症而离世。等王先生出钱出力,办完父母的丧事后,大哥提到了父母房子的事时,王先生才在妻子的催促下,拿出了父母留的遗嘱。看了遗嘱后,除了大哥外,四位姐姐都没说什么。大哥拿了遗嘱的复印件回家,和家人商量后,向王先生提出,他问了懂的人,遗嘱要么是自己写的,要么是公证的,要么有见证人,这个遗嘱全部都是父亲写的,母亲只签了名,连日期也没有写,所以是无效的。大哥和王先生商量说,同意房子分成七份,王先生多拿一份。

  看到大哥连父母写的东西都不认,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打算拿起法律的武器,讨一个说法。

  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后,我们了解案情,并进行了调查,撰写起诉状,将大哥和四位姐姐列为被告,要求依据遗嘱继承父母名下的产权房。

  庭审中,我们提出父母为夫妻关系,遗嘱虽由被继承人王先生的父亲一人书写,但是他们夫妻两人为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基于一致目的共同设立的遗嘱。这份遗嘱由其中一人书写,另一人在认可遗嘱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摁手印,与中国国情和传统习惯相符,也是他们两个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应视为王先生父母的自书遗嘱,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我们在庭审中据理力争,相关证据材料也比较有说服力,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王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父母名下的产权房。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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