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先生大女儿出嫁时还没有与林女士结婚,为大女儿准备了丰厚的嫁妆。当他要为二女儿筹办同样的嫁妆时,却遭到妻子的反对,林女士提出她的儿子办婚礼时,也要有同样的规格。丈夫认为,为女儿筹办婚事没有用妻子的钱,如果妻子要为她儿子办婚礼,就该自己出资,为此夫妻发生争吵。在二女儿结婚前一天,妻子把女儿的嫁妆锁了起来,丈夫威胁要砸门后,妻子才很不情愿地打开了门。第二天亲朋好友陆续到场,妻子居然当众数说丈夫的不是,让丈夫很没面子,二女儿不禁哭了起来,给婚礼蒙上了阴影,婚后女儿很少回家。
其实这对夫妇的矛盾从一开始实行家庭开支AA制就埋下了祸根。妻子进门之初,双方约定经济分开,自此妻子没有为男方的子女花过钱,但是丈夫认为自己在妻子儿女身上没少花钱。在调解现场,双方争相诉说自己对对方子女的付出。丈夫说自己的两个女儿都有八仙桌,为了公平起见,便为妻子和她的女儿也各定做了一张,另外,他种了一亩八分的棉花都让妻子做棉胎,还为妻子的孩子出了半年学费。听丈夫这么一说,妻子打断了他的话,迫不及待地讲到丈夫儿子的孩子从出生到小学,几乎都是帮忙领着,每天还风雨无阻地送孩子上学。
这次两人的矛盾是因妻子怀疑丈夫是“小偷”引起的。丈夫否认自己拿过妻子的钱,他认为这都是妻子疑心病重的表现。从1994年以来,妻子就怀疑别人偷她的衣服,儿子、女儿、儿媳、房客都是她怀疑对象。为避免妻子怀疑,丈夫用了各种方法,还选择和她分开住,在农机站住了5年,现在独自在后院常年晒不到阳光的12平方米小屋居住,可这些都不能让妻子相信自己。同时,丈夫一直认为多年来都是自己供妻子吃喝,妻子一分钱都没为家、孩子付出过,而且还很“作”,心理有些不平衡,甚至想到离婚。
我告诉他,一个人对家庭的付出,未必靠金钱就行的,感情和关心都是付出的一种形式,29年的相处,妻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其实妻子的身世非常坎坷,刚出生没多久,母亲就去世了,父亲把她送给城里的人家,养母对她并不好,18岁那年,妻子又回到了农村。当初丈夫看中她,也是同情她的遭遇,两人才结合的。
我从丈夫的话中分析,妻子开始出现疑心病重等情况时,正是她处于更年期的阶段,可能没有很好地度过这个时期,总是对一件事情耿耿于怀,以至于心理出现了障碍。我提议丈夫现在不要与妻子做任何争辩,建议先带妻子去检查是否得了焦虑症,如果确诊,那么待医治好之后,和妻子便可以过上平静的生活。如果不是,丈夫可以再对离婚与否做考虑。
这时丈夫似乎明白了什么,态度立刻缓和下来,接受了我的意见。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调解员的调解让丈夫明白了妻子的付出和艰辛,态度有了缓和,希望未来这对夫妻能相扶相依、白头到老。
大家都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有例外情况,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还应注意的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除上述规定,夫妻有权对财产作出约定的,这个约定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违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此外,夫妻如对财产有另外约定的,不仅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婚前的财产作出约定,具体如何约定也可不拘泥于法律的规定,自主约定。
最后再强调一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沈巧怡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