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上海发布”通报了两周来对巨鹿路888号优秀历史建筑被拆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对违法行为人王某罚款人民币3050万元,责令其在10个月内恢复建筑原状;对2个政府责任部门及10名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这一处理结果,正好回应了市委主要领导两周前“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承诺。这样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让公众看到了城市管理者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态度,感到“踏实了”。对那些基层的不能尽责管理者的问责,群众感到“就该这样”,唯有如此才能让坐在相关岗位上的“食禄者”出点汗,上些心。
城市是有记忆的,建筑是可以阅读的,对优秀历史建筑的破坏,怎么可能完全复原?罚3050万元,可以让那红瓦坡顶的三层小洋楼起死回生吗?10个月内恢复建筑原状,那一砖一瓦,能和过去一样吗?砖缝瓦缝间流淌的气息,能相同吗?但是,这样的质疑并不影响公众对处理结果的赞同。这段时间,上海市民对拆毁事件的愤怒之情堪称汹涌,即便像王姓业主这样已经做到了“天怒人怨”者,对其处理仍然是循章而行、依法有据。据上海发布: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静安区房管局责令违法行为人王某在10个月内恢复建筑原状,处以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050万元,该重置价经过专业机构评估。连重置价也“经过专业机构评估”,这表现出守法依法、尊法而行的客观态度。当部分网友的情绪,已经从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偏离到“海归”“8000万”等字眼时,这种依法而行的理性是一种正能量。
只有依法有据才可能真正保护好这些优秀历史建筑。惩处态度很坚决、惩处力度也是空前,但惩处的过程和结果,有根有据。“有法可依”才能谈得上法治实践,才可能实现公平和正义,以及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但是,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并不意味着公平。正如市政协委员杨德钧在今年5月“重视历史建筑风貌区保护”提案专题会上所说的:“在崇明捕杀野鸟可以入刑,但推倒一面墙却不入刑,野生动物可繁殖,不可再生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不能比野生动物差。”捕野鸟入刑,破坏优秀历史建筑不入刑,对类似的“合法不合理”,立法部门理应负起责任,积极改变。
立法要能震慑人心。比如,假若法律规定拆除使用权房后,其使用权益自动消失,那业主还会傻拆吗?再比如,假如法律规定损坏优秀建筑依等级、面积换算刑期及罚金,那业主恐怕不会拆了私房想换班房吧?立法若不到位,必然养虎为患。要改变的,是立法者的态度,立法必须及时、到位,不仅在优秀建筑保护领域,在其他领域的立法,都有待审慎和精进,用法律守护住这座城市,守护好大家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