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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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律师手记
代书遗嘱应有遗嘱人的签名
◆孙洪林
  房价不断上涨,因为房产而引发的家庭战争几乎天天都会开战。不少原本和睦的大家庭因为一套房产,从此不再往来。这个案件也是如此,本已失去了丈夫的陈女士还要与侄子对簿公堂,无疑是雪上加霜。

  陈女士与陆先生是半路夫妻,陆先生的前妻在结婚两年后因交通事故过世,陆先生和前妻没有生育小孩。陈女士经人介绍与陆先生相识,两个人无论在生活习惯还是兴趣爱好上都非常吻合,因此,不久后便再次组成了一个小家庭,但在婚后也没有生育。

  2007年陆先生被查出患有癌症,得知自己患有重症后,担心陈女士日后的生活会没有保障,所以打算将结婚前自己名下的一套产权房转给陈女士。为了起到效力,陆先生还书写了一份字据,载明:“我将属于我的房屋赠与陈女士,并将该房屋过户给陈女士”。

  2007年5月,陈女士陪同陆先生一起去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属于陆先生的这套产权房过户到了陈女士的名下。同年的6月,陈女士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在陆先生去世后,陆先生的侄子小陆一纸诉状将刚经历了丧夫之痛的陈女士告上了法庭,自称2007年5月,陆先生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房产遗赠给自己,由自己继承,并有两个见证人为证。陈女士在陆先生死亡前,擅自将该房产变更到陈女士名下的行为侵犯了小陆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法院判决该房产由小陆继承。孤立无援的陈女士找到了我们律师所寻求帮助。

  在之后的庭审中,小陆不断地强调这份遗嘱的有效性和陈女士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首先针对小陆的这份遗嘱,我方据理力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我指出小陆所述陆先生于2007年5月所立的遗嘱,为他人代书,虽有两个见证人,但陆先生作为遗嘱人并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这份遗嘱是不能成立的,是无效的。

  其次,在本案中,陆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陈女士,并与陈女士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房屋业已在陆先生去世前登记在了陈女士名下,该赠与已成立并完成。而且陈女士已与陆先生共同办理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因此,小陆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法院也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小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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