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下午,王某驾驶轿车行至本市黄家阙路大林路口,将车辆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上,打开驾驶室车门,欲去附近小店买烟。不巧,一辆电动自行车正由北向南驶来,骑车的顾某和后座的侄女来不及避让,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顾某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侄女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样的意外在本市并非首次发生,本报也曾报道过,一名残疾人驾驶残疾车时,被一扇突然打开的轿车门撞倒导致死亡。承办检察官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以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本案中,王某开门的行为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并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