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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判决房东、电力公司、家长均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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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6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电线杆旁搭房出租 房客幼子玩耍受伤
市一中院判决房东、电力公司、家长均应担责
胡健涛 宋宁华
  一名5岁幼童在电线杆附近建造的房屋外空地玩耍时,被电线杆的斜拉线绊倒受伤,家长与房东和电力公司对簿公堂。近日,市一中院最终认定房东、电力公司、孩子家长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斜拉线绊倒幼儿

  1987年,浦东新区三林镇某村委会因灌溉之需,在农田内竖立一电线杆,后来电线杆被电力公司收归所有和管理。1998年,有线公司借用该电线杆铺设有线电视线路。2004年1月,陆先生向浦东新区三林镇某村委会租赁0.2亩农田,随后在农田电线杆旁建造房屋,并将房屋租给杨先生一家居住。2011年9月1日晚上7时许,杨先生的5岁幼子在房前空地处玩耍时,被电线杆的斜拉线绊倒,造成左顶颅骨骨折等。杨先生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陆先生、电力公司和有线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有线公司借用电力公司的电线杆铺设线路,并无不当。由于陆先生、电力公司及杨先生各自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判决陆先生、电力公司分别承担70%、10%的赔偿责任。陆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房东负主要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陆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电线杆毗邻的部位建造房屋出租,使房屋使用人的日常进出始终处于危险状态,而陆先生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孩子的损伤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电力公司对其所有的电线杆疏于管理,未对电线杆的斜拉线设置明显标志,应承担相应责任。杨先生未尽监护之责,放任年幼的儿子在具有危险状态的地方玩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通讯员  胡健涛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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