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有两个方面
上证所表示,作为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已成为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保护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原则和普遍经验。
据了解,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证所现有产品或服务已经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如融资融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二是上证所未来开发的新产品或服务。为了满足投资者差异化的投资性需求,上证所未来将开发并向投资者提供结构相对复杂、具有一定风险的产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并不适合所有的投资者。在向投资者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时,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实施适当性管理。
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办法》,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容包括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上证所可对参与市场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投资者分专业和普通两种
《办法》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须全面履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专业投资者中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QSII等专业机构无须按《办法》的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符合上证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向会员申请并获得会员认可的机构或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义务。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上证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