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法院判决文书公开查询
胡光委员在《上海应率先推动法院判决文书公开查询》的发言中指出,今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是对旧《民事诉讼法》重要的增补和发展,目的是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迄今为止,上海绝大部分各级法院只有案件当事人可查阅生效的判决文书,案外人不能查阅,甚至某些法院的法官都不能查阅本院的其他法官作出的判决文书。”胡光建议上海要走在全国前列,遵循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快研究探索、率先推动法院判决文书向社会公开,并对公开的范围、非公开的内容及处理方法、公开的渠道、公开的时限,以及恰当的政府授权和收费等制度性规定进行调研,尽早形成制度安排,付诸实施。
建议实行举报贪腐重奖制度
“建议实行举报贪腐重奖制度,并且其重奖不是10万元、20万元,而是经查实的犯罪金额的10%、20%”。刘艳委员认为,要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网络举报的渠道和奖励办法,以彰显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从而对已经实施或企图实施贪腐犯罪的官员起到警示与震慑作用。
刘艳还建议将有关反腐案件的进展情况纳入各级机构新闻发言人的发布范围,及时给公众一个说法,也让民众和媒体有个确定的询问对象。
工程建设招投标应全程监督
陈超委员在发言中说,多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这类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特点:有制度,程序完整,但可被操控达成特定的人为结果。为改变这一现状,他建议,鉴于工程领域的法定程序主要针对使用公共资金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而大多数制度,特别是部门规章,其实是自己给自己编笼子,难以避免先天“自利”性,实施单位的内部制度更是如此,应该引进第三方参与,如人大、政协的专业委员会和媒体、公众;亦可由独立监管部门参与和干预制度设计,提高制度的完备性和公利性。“另外,扩大法定信息公开的范围,使招投标和履约全程都处于公开监督之下,降低操控评标过程和定标后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屠海鸣委员也建议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一套完善制度设计,把社会监督引入反腐职能监督的轨道。
市政协主席吴志明讲话。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杨晓渡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并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