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6日,潘某的女友小陈用潘某的账号,在一购物网站上的某化妆品店内购买了一瓶750毫升装的洗发水,因使用效果不佳,小陈在网上给了销售店家一个“中评”。之后,该店家客服人员多次打电话给小陈,希望小陈将“中评”改为“好评”,小陈不同意,并以骚扰顾客为名,向购物网站投诉该店家。
同年9月22日,该化妆品店老板杨某知道此事后,顾忌一旦投诉成立,购物网站会对其经营的网店予以扣分,便通过QQ与潘某取得联系,请求其撤销投诉。潘某见状,便向杨某索要5000元。杨某无奈于当晚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5000元汇入潘某的支付宝账户。
5000元的轻易到手让潘某贪念再起,两天后,他又让杨某再赔偿3000元,并称“如果不答应就让店开不下去”,然而这一次,潘某没有等到他预期的汇款,却等来了公安人员。原来,杨某再次被敲诈后,立即报警,民警在潘某住处将其抓获。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