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最高法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例,类型多样,问题新颖,既涉及高铁建设、钢材加工、混凝土生产、仓储保管、牲畜养殖等产业监管,也涉及噪音、水源、电磁、垃圾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污染源防治;既有工程质量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信息公开等行政履责纠纷,也有因行政机关不作为、相互推诿、拖延履责引发的诉讼;既涉及对老百姓合法经营权、财产权和知情权的司法保护,也涉及对行政机关环境调查、处罚和裁量权的司法监督。十起案例中上海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上榜。
[案例1]企业收集、运输废弃物不可任意处置
2013年12月,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该区某镇河岸边发现一堆垃圾,其中有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的成品标示卡等废弃物。经调查,晋海公司承认是其生产的垃圾,但系一收购废弃物的案外人倾倒。2014年2月,奉贤区城管局对晋海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晋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告晋海公司将废弃物(垃圾)擅自处置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处理,致使废弃物未得到有效处置,其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上述规定,被告区城管局据以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晋海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朱应平教授点评:晋海公司未自行收集、运输涉案废弃物,亦未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而是将废弃物出售给案外人岳某,属于违反规定应受处罚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于保护城市环境具有导向意义。
[案例2]关闭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项目
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2006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2010年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奉贤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勤辉公司诉讼请求。勤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东政法大学学院教授邹荣点评:虽然涉案区域被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系在勤辉公司成立之后4年,但该公司继续生产排放粉尘等污染物可能会对水体产生影响,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区政府作出的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当然,政府对因环保搬迁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