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外婆住的房子是1993年由房管所调配给我家的公房。搬入时我12岁,房管所调配单上写明是我和外婆2个人,报户口也是我们2个人。1995年2月我家根据94方案购买了该房,因外婆是退休教师,有优惠,房产登记是外婆的名字,但我和外婆一直同住在该房屋内。外婆2010年7月去世,外婆的女儿和儿子(即我母亲和舅舅)也都早于外婆去世。我现在是该房的户主,到房管所问,这间房子我是否有产权份额,房管所的同志回答:有一半份额。请问律师:他们说的是否正确?我有该房多少产权份额?我应该用哪些政策文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律师答问:
尽管目前你是该房户口本上的户主,但并非房产证上的登记产权人,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你不享有该房产的产权。又因为1995年你外婆根据94方案购买该房产的产权时你的年龄才仅有14岁,显然属于未成年人。依照目前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规定,你不属于有权购买公房产权的适合同住人,没有权利按照94方案要求产证上加名。因此,房管所的同志回答是错的。从继承法的角度,因你母亲先于你外婆去世,你享有代位继承权。至于你的继承份额占该房产多少比例,需要视舅舅后辈情况确定。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咨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热线,或手机13301969336,网址:www.1awyer-sh.com.cn东方法律服务网,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号1403室)执业证号:1310120011079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