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根据《合同法》、《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等规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单位试行版”和“个人试行版”,分别对应单位和个人签约。
租赁一般不超过6年
公租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重新审核资格,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具备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须按规定将户籍迁出。
租房时,承租人须支付保证金,具体为几个月的租金,由双方约定。租期届满时,如果承租人逾期不返还房屋的,须支付违约金;如果居住使用人逾期未将户籍迁出公共集体户口,也须支付违约金。
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本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将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还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或许是为了未雨绸缪地防止“群租”现象,公租房《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了公租房的条件与标准,明确要求: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出租宿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建设部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居室使用的要求。
不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也表示,此《合同示范文本》并非强制性文本,当事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后自行制定合同文本。此文本会在试行中不断完善,如果各公租房经租单位和承租人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