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夫妇家庭,指本市无子女且双方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的夫妇(含本市无子女的60周岁以上单身人士);
●残疾人员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按照国家残疾评定标准,持有1一3级残疾人证明的人员,以及持有1一4级残疾军人证明的人员;
●重大疾病患者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病,并持有本市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的人员;
●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获得本市劳动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的人员;
●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具备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颁发证明的人员。
●申请家庭人数在2人(含)以上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