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敦邦诉称,他从事绘画达50多年,期间根据旧上海的历史影像和自身生活经历,绘制了老上海风情画百余幅。2012年7月他发现,“家有好面”连锁店内的大型长幅装饰画及菜单封底上,使用了他创作的《上海老味道》书中的8幅画作,且均未标注作者姓名。戴敦邦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要求被告停止在店堂内使用涉案画作并赔偿20万元。
2012年7月25日,原告代理人李俊向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公证人员对“家有好面”连锁店外部招牌、菜单、店堂装饰画拍照。从照片可见,门店墙上以一组图文作为装饰,使用了与《上海老味道》书中第238页、第37页、第171页、第207页等所配画作类似的画作。比如,第37页所配画作表现了旧时上海滩街头油豆腐细粉汤小摊场景;第171页所配画作展现了“弄堂口卖酒酿”的场景,第207页所配画作展现了“戏馆门口烘鱿鱼摊位”的场景等。
经比对,除画作尺寸不同,画作中招牌文字或被修改、或被删除外,被告所使用的画作与涉案8幅画作在整体场景、人物造型、姿势、服饰等方面基本相同。据此法院认为,这已构成对涉案画作的复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画作所享有的复制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对原告画作的内容进行变更、删减,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修改权。
庭审中,被告提出店堂内使用的画作系由案外人临摹完成,不是复制,属于合理使用,并提交5幅临摹画作底稿。经当庭比对,“家有好面”提交的画作底稿与其作为店堂装饰使用的画作存在差异,反而店堂画作与原告涉案画作更为接近,故法院认定被告所使用的画作并非来源于其提交的临摹画。
被告将画作置于公开经营场所内,其目的并非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也超出了在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时适当使用的范畴,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