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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废品小贩为蝇头小利犯下环境污染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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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收废品小贩为蝇头小利犯下环境污染大错——
深夜,废油墨倒入农用水井
郭剑烽 廉敬武
  王氏父子花4800元收购50余只废油墨桶,为图方便直接将油墨倒入路边废弃农用水井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陈某、陆某夫妻从他人处收购残留危险化学品的塑料桶,私自清洗、粉碎,并将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道,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近期,奉贤检察院办理数起环境污染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提起公诉,其中陈某、卢某污染环境案是奉贤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两人当庭认罪、悔罪,愿意赔偿给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但是,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是用钱就可以弥补的吗?

  有毒废水直排河道

  现年43岁的陈某是江苏兴化人,几年前来上海奉贤某镇乡下做废旧塑料的收购、加工、零售生意。今年3月,有个相熟的朋友李某给他介绍一桩“好生意”,说某化妆品公司员工侯某从公司弄到6只废旧塑料桶,只是里面好像有些残留化学物质,问他要不要。起初陈某有些犹豫,但一想最近生意不太好,能做一笔是一笔,便和妻子陆某商量后,决定将这6只塑料桶买下来。

  收到桶后,夫妻俩一看6只蓝色塑料桶上均标有“剧毒”二字,里面黏黏糊糊粘了不少东西,当下便把塑料桶清洗了,把废水倒入附近河道。后经有关环境监测机构测试,这些废水中含有氯苯、二氯甲烷、三氯乙烷、四氯乙烯等多种高浓度有毒物质及超标重金属。经物价局鉴定,陈某夫妻的排污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60多万元。

  案发后,陈某夫妻后悔莫及,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油墨倒入农用水井

  另一起污染环境案的作案手法也十分相似。王某一家人来自安徽,到奉贤后以收废品卖钱为生。今年7月11日中午,王某在收购废品时碰到一个人,那人称他的厂里有很多废铁、废纸及废塑料等,叫王某跟他去收。王某到了一看,主要是废油墨桶和打印机上的废硒鼓。王某毕竟做了几年卖废品的生意,知道这些东西不好卖,便有些犹豫。对方见状,就跟王某说如果卖不掉再来找他,他来想办法。王某思忖一下,便以4800元的价格买下这些废品。

  将这些废品拉回家后,王某立刻打电话联系收废品的人,对方表示愿意收下这些废品,但是油墨桶里的油墨必须处理掉,否则就不要了。这些油墨要怎么处理?对此王某并不知晓,卖给他的人也没有告知应该怎么办。当天晚上,王某叫上两个儿子和妻子,开车到一条偏僻的路旁倾倒废油墨。倒了五六桶后,王某发现旁边还有一个农用水井,于是剩下的几桶油墨都被他们倒入这口井中。4人一共倒了十多桶油墨,计100多公斤。他们的行为引起过路人的注意,并将这一可疑举动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很快,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及时制止了王某一家人继续倾倒油墨的行为,并将他们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王某父子倾倒的是打印机油墨,属于有毒物质;其倾倒油墨的那口井符合渗井、渗坑的概念,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建“小平台”协同打击

  环境污染案件增多,给环境安全和群众生活带来压力和影响。某些小商小贩的法律和环保意识很淡薄,稍有小利,便忘了乱倾乱倒的危险性,置周边环境安全于不顾。

  奉贤区检察院在对近期办理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梳理后,认为应该在机制上与行政执法单位形成合力,联手打击此类犯罪,做到早发现、早打击,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早预防。为此,该院近期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建立了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小平台”,分工协作,加强联动,互通信息,共同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董学华介绍,该院建立了“首办监督员”责任制,在侦监部门设立环境污染案件“首办监督员”,与环保、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联络员点对点对接,做到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第一时间督促移送、第一时间批准逮捕。并且充分利用“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对区域内发现的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并引导收集、固定证据,对符合刑事追诉条件的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做好后续跟踪。

  此外,检察院还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共同研处群众反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热点敏感案件、疑难复杂案件。

  检方督促民事起诉

  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督促起诉,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国有财产、公共财产受损失情况下的监督权。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承办陈某、陆某污染环境案的检察官李丹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他们的污染环境行为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60多万元,但是相关受损单位并未提起民事诉讼,于是告知了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行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官一起赶到陈某、陆某所在的乡镇,向乡镇政府说明情况。然后检察官联系取保候审在家的陆某,向她说明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如果陈某、陆某能够积极主动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在刑事审判时可以从轻处理。在检察官的一番努力下,陆某同意赔偿,并且一次性先期拿出10万元作为赔偿。在法庭上,陈某、陆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其造成的损失,余下的50万元将在近期内赔付。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廉敬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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