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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院长 苏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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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罗宣言》:军国主义头上的“镇妖石”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院长 苏智良
苏智良
  今年11月正逢开罗会议召开70周年和《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

  开罗会议究竟对战后国际秩序的重建与演变产生了哪些影响?《开罗宣言》与《旧金山和约》究竟哪个更具国际法效力?中国当前应怎样打破日本否定《开罗宣言》的企图?就此,我们请专家来谈一谈。 ——编者

  1  第一次与西方大国平起平坐

  问:为什么开罗会议及其颁布的《开罗宣言》具有这么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它对战后的世界格局有哪些影响?

  答:1943年11月23日开罗会议第一次高峰会议开幕时,罗斯福就在致辞中指出,“此会为历史性之会议,亦为中英美苏莫斯科四国宣言之具体化,影响所至,将及于今后数十年之世局”。开罗会议对二战以后亚太地区的和平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建具有深远影响。

  《开罗宣言》规定,“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这一规定无疑加速了日本军国主义的灭亡进程。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并在美国主导下于1946年颁布日本《宪法》。基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和精神,日本宪法“第九条”保证,永远放弃宣战权以及以武力恐吓来解决国际纷争;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交战权。《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些内容屡由《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加以重申和确认。所以,《开罗宣言》理所当然地成为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最基本国际法准则:一方面,促使日本再次明确领土范围,防止其领土扩张,有助于维护战后亚太秩序;另一方面,从国际法的角度确认钓鱼岛作为中国的固有领土,绝不容许日本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加以侵犯。

  开罗会议和《开罗宣言》是战后国际新秩序建立的重要基石,尤其深刻影响了远东国际格局。这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首次以大国身份参加的国际会议,也是中国第一次同西方大国平起平坐。此后,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日本在战场上不断失利,朝鲜等国相继独立,日本逐步“丧失其整个帝国和在亚洲大陆上的地位”,远东国际格局开始发生变化。

  2  否定《开罗宣言》理由不成立

  问:国际社会对开罗会议与《开罗宣言》及其国际法效力有何认识?

  答:除日本极右翼势力和少数主张台湾独立的“台独”分子外,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认为《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否认。

  首先,开罗会议是战时中英美三国首脑针对日本召开的重要国际会议,其达成的《开罗宣言》原件至今仍保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日本国会图书馆也有影印保存,网页上还有原件扫描档。其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开罗宣言》是一个具有条约性质的国际法文件,不只是宣言或公报。再次,《开罗宣言》曾被多个国际法文件再三确认。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中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年9月2日,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中明确规定“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基于此其余对日作战的联合国成员此时也加入该宣言,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协定。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重申,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这些都证明《开罗宣言》是战后拟定相关国际法文件的基本准则。

  日本之所以否定《开罗宣言》,是因为他们认为《旧金山和约》才是其获得国家主权和自主外交的国际法源,实际上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其目的是为了冲破战后国际秩序。

  部分“台独”分子不承认《开罗宣言》,主要基于他们认为该文件并无正式签字,只是一份战时宣言,并非领土割让或转移的新条约,不足以解除作为处分条约的《马关条约》。其认为台湾、澎湖主权是当地的住民所有,而台湾已经独立,大陆政权没有资格主张,因为继承了中华民国,也就继承了台湾的“主权”。以上这些说辞都是不成立的。

  3  《旧金山和约》美日私相授受

  问:日本长期公然质疑《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牵强附会地将《旧金山和约》作为其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答:首先要明确一点,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明朝典籍《顺风相送》、《使琉球录》早有记载,钓鱼岛在明朝已经被中国发现、命名和利用。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绘制的《三国通览图说》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也将钓鱼岛列在琉球三十六岛之外,并与中国大陆绘成同色,意指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道路,1895年《马关条约》中割让台湾的条款将钓鱼岛窃为己有。按照《开罗宣言》等国际法文件的相关规定,战后日本应将其归还中国。

  但美国竟于1951年9月8日与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此后一再破坏战时达成的一系列协定,颁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擅自扩大托管范围;与日本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施政权归还”日本。因此,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疯狂叫嚣,与美国的怂恿和支持有很大关系。

  《旧金山和约》是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国家与日本签订的“和约”,它违背了战时达成的大国一致等原则,在没有战胜国中国、苏联参加的情况下即召开会议并达成“和约”。因此,中国认为其是非法无效的。另外,该“和约”中关于将琉球群岛等岛屿纳入美国单独管理之下的规定,违背了开罗会议上中美达成的约诺。近来日本又常以《日华和约》和《中日联合声明》的个别词句来认定《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有明确拘束力,这只不过是日本断章取义和玩弄的文字把戏而已,没有任何说服力。即使日本将“和约”作为其法理依据,但“和约”中所谓“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等岛屿”仍不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以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讲,《旧金山和约》都不能成为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合法、合理依据。

  开罗会议上,中美英三国首脑达成的《开罗宣言》是战后处理钓鱼岛问题的最基础依据,并被《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一再确认,是这些国际法的总“源”,而《旧金山和约》作为战后条约则与之背道而驰,当然不具有相应的国际法效力,日本贬低和抹杀《开罗宣言》的言行,实际是妄图摆脱战后国际秩序的束缚。

  4  从国际法理角度驳日方谬论

  问:中国应当如何打破日本否定《开罗宣言》的企图?

  答:当今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等现实问题的研究,应充分注重历史知识的运用。可以说,《开罗宣言》是压在日本军国主义头上的一块“镇妖石”,因此对《开罗宣言》文本的准确解读至关重要。《宣言》中除了对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的明确规定外,关于“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的规定,实际并不包涵台湾和钓鱼岛。首先,这两部分并不在“太平洋上”;其次,其所指“岛屿”主要是指日本所占英美荷法在太平洋上的统治地区和一战后国联委托日本统治的岛屿,钓鱼岛不在其行列。所以中国要求日本归还所窃取之领土并不受“1914年”这个时间限制,不然宣言中也不会有关于中国领土的单独规定。宣言中还规定,“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实际是为琉球等其他未定问题设置的,防止日本战后借此谋求对其他领土的非法侵占。所以无论从哪一个角度上讲,日本都无法通过歪曲《开罗宣言》,来宣称钓鱼岛是其领土。

  从法理的角度来驳斥日本对《开罗宣言》的否定尤为重要。《开罗宣言》是二战时期中美英三国签订并获苏联同意的一份具有条约性质的国际法协定,其合理性、严肃性、正义性和有效性毋庸置疑。首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虽然在形式上不是以“条约”称呼,但它是中美英三国首脑签订的书面协定,规定了签署国之间关于战后日本处理安排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它不只是一项国家间的政策性声明,而是一种法律文件。据英国国际法学家H·劳特派特所阐述的为国际法学界所普遍接受的权威解释,“凡载有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代表国家达成的协议并且订明有确切的行为准则的国际宣言, 都被公认为对各该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日本后来接受并间接加入了这一《宣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官方确认同意,国际条约对第三方即有法律效力。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等文件中反复确认遵守《波茨坦公告》(载有“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当然也就是承认了《开罗宣言》,并履行其义务。因此《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否定。

  笔者以为,《开罗宣言》的最终落实以及钓鱼岛等问题最终解决的关键,在于我国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

  具体来说,面对日本对中国实行的舆论战,中国首先应广泛利用纪念开罗会议召开70周年之机进行舆论反击。其次也应看到《旧金山和约》有其广泛的国际性,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合作,开展对日本的国际斗争至关重要。同时还要增强中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积极参与战后国际秩序和体系的建立,防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在国际上不断拆穿其虚伪面目。最后,还要努力建构和树立中国的文化大国地位,并以此促进中日关系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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