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5: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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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3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团圆的中秋节
傅嘉蓉
  去年9月19日中秋节那天,杭州南湖发生了一出悲剧。一艘载有5人的小船在湖中央翻船,船主和一名男子逃了上来,另外两女一男丧生湖底。

  船主李峰是80后,热情好客,时常和三五好友聚会共饮。中秋节当天,李峰便约了4名朋友乘自己的船到南湖上赏月游玩。那是李峰刚买下的一艘二手游船,电动马达驱动,因为已较老旧,买下时只花了1000余元。

  这艘船限定承载4人,可他们一行却有5个人。李峰虽有些顾忌,但想到之前坐过五六个人也没有出事,就带着大家都上船了。行至湖中央,李峰和一个男性友人坐在船的顶棚上饮酒聊天,两个女性朋友和另一名男子则在船上嬉戏打闹。李峰也曾制止他们,但两个小姑娘玩得正高兴,没顾那么多。不料,船因为失去平衡翻了,导致了最终的惨剧。

  李峰承认自己的船只超载,且没有按照规范操作,但他也辩解说自己曾劝说他们不要打闹,落水后也试图救人,因水太深所以放弃。如今,不仅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李峰提起公诉,死者家属也向李峰提出了巨额索赔,李峰究竟面临怎样的境地呢?

  【点评嘉宾】

  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骏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首先,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次,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李峰身为船主,明知道船只超载有危险还让大家上船,且船上也没有相关的救生设备,没有按照规范操作,对几个人的死负有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大家其实都有过错,不能全归因到李峰一人身上。再者,李峰对落水的友人曾有过救助的行为,他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综合以上情节,李峰或许能够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适当得以从宽处理。

  不过,该承担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李峰的案件不是偶然,近年来该类案件频发,不由引人反思。朋友间聚会游戏自然是高兴的事,但是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牵头人,必须将其他参与者的安全问题考虑妥帖,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应保证其他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而不是像案件中的李峰一样,非但不额外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且还无视船只规定的限载人数,面对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视而不见,导致了不可挽回的痛心结果。  傅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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