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过去在维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没有正确依法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有关。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的维稳工作中,颠倒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简单地把维稳看作是目的,把维权当成了手段,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一方面,为了维稳,不惜花钱买太平,过分纵容那些漫天要价、过度维权的个别人,结果是满足了少数人的无理要求,损害了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加剧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另一方面,为了维稳,又不惜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将公民正当、合法地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看作是“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结果反而激化了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须转变维稳工作的思维和方式,依法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维稳的目标和出发点,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权威地位,依法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对待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拓展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权的途径,引导公民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殷啸虎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