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周先生在工作期间,公司安排他同时负责某甲餐饮公司的财务账目,该甲公司为该餐饮管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此周先生也曾填写过甲公司的任职申请表。甲公司终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周先生收到了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此时餐饮管理公司通知周先生,甲公司才是其用人单位,既然甲公司已经破产,周先生也应尽快离职。
这让周先生觉得莫名其妙:自己每天都在餐饮管理公司上班,工资是餐饮管理公司按月发放,管理甲公司财务的工作也是由餐饮管理公司安排的,至于那份职位申请表更是在餐饮管理公司的要求下填写的,不管怎么想自己的老板都是餐饮管理公司,怎么会是甲公司呢?带着这些困惑,周先生来到了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中心律师同周先生一起与餐饮管理公司代表及甲公司代表进行了交涉。中心律师表示,周先生自入职以来一直接受餐饮管理公司的工作指示和日常管理,并领取餐饮管理公司发放的工资。虽然周先生同时管理了甲公司的财务,但只是接受了餐饮管理公司的工作指示,且所有工作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在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这种工作安排是合理合法的,据此并不能认定周先生同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至于所谓的任职申请,中心律师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根据实际的使用从属关系来认定,仅凭一张任职申请是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经过协商,餐饮管理公司意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同周先生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时向多个关联企业提供劳动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其表现形式也具有多样性。中心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类劳动争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中的某一家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防止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推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张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