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燕表示,她与何海曾是恋人,在近3年的恋爱期间,何海多次向她借款,而且每次都写借条。2012年2月14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借款总额为12万元,何海当场重写了借条,之前的借条则全部撕毁。后来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但何海拒绝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何海归还全部借款。何海承认借条是他写的,但不同意兰燕的诉讼请求。他说,借条只不过是情人节当天两人“闹着玩”而写的,实际上两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何海强调,与兰燕分手后曾发短信询问借条的事,兰燕回复他“不会拿借条做文章”的。对此,兰燕表示,分手后两人矛盾尖锐,自己不可能作“不会拿借条做文章”的表示。兰燕向法庭提供了派出所的“接警记录”,证明双方当时矛盾激化。何海则未能出示相关短信的证据。
此后,在法庭要求双方补强各自证据的规定期限内,兰燕与何海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5月初,何海向法院申请,要求对两人之间12万元的借款事实进行心理测试。经兰燕同意,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就本案12万元的借款事实,对双方进行心理测试。
三个月后,鉴定机构出具了测试结论:“受测试人何海有关涉案借贷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低”,“受测试人兰燕有关涉案借贷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高”。兰燕表示认可,何海则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测试。由于何海不要求测试人员到庭作相关陈述,法庭在第三次开庭前,对何海提出的异议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核查,没有发现涉案测试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鉴于兰燕曾表示12万元借款中有一部分是她在两人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第三次庭审中,主审法官希望双方考虑这一事实,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纠纷。兰燕表示愿作适当让步,将诉请归还的金额调整为8万元,何海则不接受调解。由于调解未能成功,法庭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何海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兰燕借款8万元。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内何海没有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毛金林表示,本案借贷关系有一定特殊性。纵观双方的主张及举证情况,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对账单以及“接警记录”等证据,被告则未能提供“手机短信”的相关证据。结合心理测试结论,法庭认为,被告的相关说法不符合常理,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章伟聪 (本文由长宁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