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李大哥因要回乡,去火车站买票。买好票后,他发现售票窗台上有一只苹果4s手机,就顺手把手机也放进了自己的口袋。回到租房之后,却发现手机不见了。因为本来就是他捡来的,所以也没有多想。可是没想到,三天之后他去火车站候车,民警却找到了他,问他三天前是否捡到过一只苹果4s手机。
原来,手机的主人在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向车站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调看车站监控录像,发现手机是被李大哥捡走了。因为联系不到李大哥,所以这几天民警经常到候车室来巡查,希望能找到李大哥。李大哥是个爽快人,承认这只苹果4s手机是他捡到的,但在回租房的路上又丢失了。民警找来失主小方,让小方和李大哥自己协商解决。小方明确提出要么李大哥交出手机,要么李大哥赔偿他手机钱。可李大哥却认为手机是小方自己丢失的,他是捡到的又不是偷的;后来自己又不小心再丢失了手机,事情又回到了原点。小方凭什么要他赔偿?于是,李大哥找到了我。
我对李大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李大哥在捡到手机后、没有交给失主或有关部门之前,他就产生了一个保管手机的义务。因他没有妥善保管又致使手机再次莫名丢失,李大哥就要根据其再次丢失手机中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我的解释,李大哥的心结终于解开,和失主小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有关拾得遗失物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最早见于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该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109条和11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民捡到遗失物后,如无法归还失主或联系不到失主,应当及时交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以免再次遗失后给自己带来损失。 俞肃平
致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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