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家住虹口区某小区15楼的周先生准备乘所住大楼的电梯下楼,却在一只脚刚踏入电梯时突然摔倒。摔倒原因是踩到了电梯内的一滩水而滑倒。周先生觉得自己胸口疼痛,当即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肋骨骨折。
周先生于事发后到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调取了事发时的录像,发现在周先生进入电梯十几分钟前,曾有一户人家的钟点工提着一个黑色垃圾袋进入过电梯。周先生认为电梯地面上的水是从垃圾袋中漏出的泔水,钟点工拎着漏水的垃圾袋进入电梯造成电梯地面湿滑是造成自己摔倒的直接原因,并且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积水,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也是原因之一。因此,周先生将该钟点工以及物业公司共同作为被告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家住6楼的张阿姨乘坐电梯下楼买菜。在电梯到达一楼走出电梯之时,张阿姨被绊倒在地。原来是电梯存在故障,轿厢比地面低出许多,张阿姨从轿厢走出时被高出轿厢的地面绊到摔倒。经过医院诊断为骨折。
张阿姨从其他居民处了解到,电梯已经存在故障多日,有居民已到物业公司报修,但物业公司始终未派人检修,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因此,张阿姨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其人身伤害赔偿。该案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了张阿姨32000元。
通讯员 朱莹 本报记者 袁玮
【法官点评】 电梯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一部分,物业公司应对电梯的正常运行、保洁等方面作相应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案例一中,虽然物业公司并非导致电梯地板湿滑的直接侵权人,但物业未确保电梯内部卫生的清洁,案例二中,虽然受害人受伤的原因在于电梯故障,但物业公司未及时联系相关检修人员对电梯检修,两种行为均为未尽职的行为,从而导致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并使居民受伤。因此,物业公司在两起案件中,均存在一定过错。除非物业公司能举证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难以脱责任。另外,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有完全的注意义务,如果因为自己自身的疏忽大意等过错导致自己受伤,则也应对自己的受伤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