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薇与阿慧(均为化名)是一对表姐妹。今年3月,小薇向长宁区法院起诉,称表妹阿慧在自己的新浪微博、腾讯QQ以及微信平台上发布对她不利的言语,用“KTV小姐”、“婊子”等词汇辱骂她。小薇认为,阿慧的行为对她的社会评价度及身心造成损害,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求法庭判令阿慧立即删除上述不当言论,对她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发布在上述平台上保持一个月,另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
阿慧承认上述言论确实是自己发布的,现在已经全部删除,同意赔礼道歉,也同意赔付公证费,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审理中,小薇和阿慧共同确认,上述自媒体平台上的不当言论已经删除。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所有和管理的微信、新浪微博及腾讯QQ聊天平台上发布使用不当言辞指责原告的信息,该行为具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性质,具有过错。该信息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影响广泛,客观上使他人对原告产生误解,同时由于原、被告是亲属关系,存在共同的社交群体,必然对原告名誉产生不利影响。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庭确认被告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