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5: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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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3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空挂户口无权利
分割公房征收补偿款
  【案情】

  沈甲和沈乙是两兄弟,两人的父母早年承租有一套老公房,兄弟俩自小与父母居住在该房屋内。沈甲一家三口的户籍都在该房屋内。而沈乙自工作后就不住在该房屋内了,结婚后享受过多次福利分房。父母相继去世后,老房子的承租人变更为大哥沈甲,实际仍由大哥一家三口居住。沈乙的户口在2003年迁回该套公房内。

  后该公房遭遇征收,征收部门与沈甲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沈甲选择货币补偿,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条件,该户按照房屋面积计算房屋价值补偿款,并获得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等,最终系争房屋共获得货币补偿款近人民币260万元。弟弟沈乙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的户籍在该公房内,要求与哥哥沈甲一家分割征收补偿款。沈甲认为,弟弟不住在该房屋内,是“空挂户口”,并且这次征收并没有考虑户口因素,因此弟弟对此次征收不享有利益。兄弟俩对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争执不下,弟弟遂一纸诉状将哥哥一家告上法院,要求哥哥给付其60万元征收补偿款。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沈乙的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前已经迁入系争房屋中,其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时间也比较早,因而应当认定沈乙为该户的安置人口之一。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及本次征收情况酌定沈乙应分得征收补偿款25万元。沈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评析】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在本案中,沈乙在结婚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虽然其户口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就已经迁入系争房屋,但其并不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同时,系争房屋的征收并没有人口托底保障因素,沈乙的户籍是否在内,并不影响此次征收利益。因此,沈乙无权主张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支持了沈甲的上诉理由,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沈乙的诉讼请求。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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