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闸北的万老伯和赵阿姨系夫妻,1987年,万老伯单位分配一套公房供其全家居住使用,该房承租人为万老伯。他们唯一的儿子小万于1989年结婚。1995年3月,时值上海房改,两老便委托儿子办理购买上述房屋事宜。儿子小万以自己的名义和工龄将系争房屋买下,产权登记在小万名下。2006年儿子不幸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正当老两口沉浸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之时,却被无情的儿媳小李告知,立即分家析产,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小万的遗产。老两口心想:“儿子已过世,儿媳又没有血缘关系,靠其照顾也不现实,分就分吧!”两个老人没有想到的是,小李竟要求上述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于她的,另外二分之一属于小万的遗产,现小万过世,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妻子理应享有该系争房屋的2/3份额,故要求法院将房屋判给小李所有,小李给二老房屋折价款。二老认为这属于典型的94房改方案引起的继承纠纷,与一般商品房不一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购买系争房屋售后产权时,万老伯是该房屋的承租人,而其妻子赵阿姨是该房屋的同住人,二老理应有购房资格。当时因政策限制,故没将二老列为共有产权人,现万先生和妻子要求确认其对系争房屋享有共有产权,二老享有房屋三分之二产权,儿子小万只有三分之一产权,最终法院确认二老为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二产权,然后,二老再继承儿子的遗产。 【律师点评】
本案不仅涉及婚姻法、继承法,还涉及上海市公有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本案万老伯是该房屋的承租人,赵阿姨是该房的同住人,且儿子死亡还未超过2年时效,二老有权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为共有,所以法院支持了二老的诉求,该房屋二老夫妻享有三分之二产权,儿子只有三分之一产权。
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
李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