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泛滥,有的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法治观念淡薄,在“红头文件”中越权加重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环节或行政处罚内容;有的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行政权力认识不清,碰到事情不问是否合适,以发文表示重视,以发文开展工作;有的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不明、要求不严、内容不规范、落实无监管、执行力不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为以法治方式规范“红头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规范“红头文件”,还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形成后应及时公布,便于贯彻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徐隽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