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销售人员和小顾介绍了楼盘的整体情况。当天,小顾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定金合同,支付定金10万元。同时还约定,若开发商未告知小顾在签订该定金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小顾有权拒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小顾已支付的定金。
签约后,小顾即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后来小顾在朋友的指点下,去了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了该商品房的产权信息,没想到的是,该商品房竟然存在抵押,就明确告知销售人员不再购买。后来双方就返还定金的事,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小顾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称是因为小顾支付能力的问题,才称不想购买该商品房,所以责任应由小顾承担,有关该商品房抵押一事,已通过口头方式告知了小顾,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在定金合同签订前告知过小顾该商品房存在抵押,及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签订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对于是否告知该商品房存在抵押一事,开发商主张其已通过口头方式告知小顾该商品房的抵押情况,但小顾对此不予确认,而开发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签订的责任承担问题,小顾和开发商虽各执一词,但相比较而言,小顾的表述更具有合理性,即双方因房屋面积和团购费等事宜发生争议而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根据《定金合同》的约定,小顾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开发商在签订《定金合同》前未告知小顾该商品房存在抵押的状况,显然属于违约,因此应按《定金合同》的约定向小顾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小顾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