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姚女士并不是常人眼中的恶媳妇,自从嫁给梁先生后,一直是以好媳妇的标准要求自己,对公公婆婆孝顺,对家庭负责。可能是外来媳妇的原因,婆家人对她并不好。姚女士满以为为梁家添了孙子,家人应该改变对她的看法,但她生下儿子后,婆婆仍然对她是横挑鼻子竖挑眼。不久姚女士略感不适,经医院诊断患了重度胃窦炎。婆婆更来劲了,错误地认为胃窦炎就是胃癌的前期病状,硬是让儿子离婚,省得日后背包袱。梁先生是个典型的妈宝,对母亲言听计从,这样他便与姚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调解现场,梁先生不承认离婚是因为母亲,认为姚女士平时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母亲争吵导致离婚。对此我心怀疑虑:既然姚女士一直以好媳妇标准来要求自己,怎么会经常与家人吵闹呢?从姚女士的日常作息上看,她根本没时间与家人吵架,而且梁先生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显而易见,梁先生与妻子离婚就是因为姚女士当时患病,他不想背这个包袱。为此我严厉批评梁先生,《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妻子患病作为丈夫本应呵护、照顾,而梁先生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反而以离婚来逃避,于心何忍。
离婚已经十多年的双方,如果不是孩子的户口问题,也许不会再见面。这次,来找我们调解是为了孩子的户口。
当年离婚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姚女士。由于姚女士是农村户口,娘家拒不接受外孙落户,因此,儿子户口一直空挂着。为此姚女士曾几次三番恳求梁先生,均遭到拒绝。梁先生称,孩子一直与前妻在乡下生活。十多年来,父子俩只见过一面,自己只是每个月支付150元抚养费,与孩子没有感情,户口就应该由前妻负责。
姚女士语带哽塞地告诉我,前夫对儿子的抚养费总是拖延,甚至拒付,好几次都是通过强制执行才拿到钱。梁先生则认为孩子并不在姚女士身边生活,一直由孩子的姨妈抚养。我指正梁先生的错误概念,不管孩子交给谁照顾,姚女士都是孩子的抚养人,梁先生应该把钱给她。
调解中我发现,这一对离婚十来年的双方,至今都没有重新组织家庭,而且都活得很艰难,在相互的交谈中也没有恶意攻击,特别是问到离婚是父母怕媳妇的病增加家庭负担而精心策划的,并不是梁先生的本意,对此梁先生默认了,而且流露出后悔之意。“你想过复婚吗?”梁先生告诉我,他曾向前妻提出过复婚,因无法满足前妻买房的要求,加上前妻为了孩子抚养费的事经常上门吵闹,让他心生厌恶,复婚之事就此搁浅。
我建议他们俩应该首先考虑复婚,复婚后可以自立门户,儿子落户后就可以申请廉租房,一家人重新开始。当然,我也批评了姚女士不会做人。如果她不是每次上门吵闹,而是让儿子寒暑假回来,拉近孩子和梁先生家人的距离,哪一个爷爷奶奶会不喜欢自己的孙子?
两人接受了我的意见,真希望他们能破镜重圆,孩子有归宿,一家人和和美美地过日子。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相互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这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另外,再引申开来,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实践中也会遇到这种问题,当夫或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时,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那么夫妻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杨舒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