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介绍《监管问答》主要内容时表示,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邓舸表示,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新规修改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规则,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18日证监会再发消息,表示并购重组总体按《重组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按照新规执行。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
市场人士认为,新规对于再融资监管很严,尤其是18个月的发行间隔周期,实际上如果考虑到资金到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流程的话,发行间隔的实际周期很有可能会到3年左右。由此,这条规定将大大遏制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速度。
就在上周五《监管问答》发布晚上,即有上市公司对照“新规”取消了增发计划。兴业证券先是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随后发布“更正公告”,表示因不符合间隔18个月的规定,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