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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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所购房屋已“出售” 我该怎么办?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十多年前,上海房价没现在这么贵,特别是动迁安置房,比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还便宜不少,对于预算不足的汤先生来说,购买相对便宜的动迁安置房,是第一选择。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下,汤先生与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汤先生如约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上家在收到房款后,也将房屋交付给了汤先生。

  装修后,汤先生和家人就搬入该房屋居住。购房时,上家还没有拿到产权证,汤先生也只是看到了上家手里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过了两年多,上家拿到产权证,这套房还不能过户,产权证上写着:动迁安置房,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没办法,汤先生只有等着。随着时间推移,上海的房价也越涨越高,同小区、同类型的房屋价格和汤先生当初的购房价比都翻了好几番。终于,等到了这套房屋可以转让过户的时候,汤先生通过中介找到上家,可上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配合汤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于是汤先生将上家告上法庭,要求上家协助将这套房过户至其名下。经查,汤先生发现,原来上家竟还背着他,将这套房通过买卖形式过户到了一个外地人名下。原来,上家看到房价上涨,觉得自己卖亏了,就想通过这种形式达到违约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汤先生幸运地发现,这个“购房”的外地人实际上是属于限购对象,不能在上海购房,他是伪造了纳税记录,骗取了购房资格。汤先生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反映了这个情况,经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核实后,出具了更正登记通知书,并将这套房屋恢复登记至上家名下。

  汤先生与上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虽然,上家还曾与他人就这套房屋另行签订过买卖合同,但汤先生与上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汤先生支付购房款、汤先生占有使用这套房屋的时间均早于他人与上家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因此汤先生的合同权利应当优先保护。现在,这套房屋已符合过户条件,汤先生要求上家协助过户,与法不悖,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汤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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