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间,大儿子单位分了一套房,他们一家三口搬了出去,可大儿子和他女儿的户口仍在这套老房里。小女儿婚后,户口迁到了夫家,后夫家拆迁,她嫌分的房在郊区太远,就只要了钱没要房子。当时拆迁后,房子还没买好,小女儿就把户口迁到了娘家老房子处。前段时间,老房子要被征收了,问题来了。这次征收安置房都是郊区的郊区,李阿婆不想住到那里去,就想用征收补偿款买个有电梯的一室户房。可大儿子和小女儿提出,征收补偿款他们也有份。如果真的大儿子、孙女和小女儿一家三口也来分征收补偿款,剩下的钱肯定不够李阿婆买房子了。老伴过世后,被征收的老房实际就李阿婆一人住,承租人也变更成了李阿婆一人。李阿婆想知道,法律上对这个征收补偿款怎么分,到底有什么样的规定。
听了李阿婆的讲述,梁蔚飞律师对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