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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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亲兄妹也应履行征收承诺
黄华明
  倪女士母亲过世早,父亲和大哥一起住在父亲租的老房里,本来倪女士离婚后,也住在老房里,后大哥的儿子要结婚,没地方住,倪女士为了侄子,只好把自己的房间让给侄子作婚房,她一人在外借房住。后来有了点积蓄,倪女士就在郊区买了套一室户的房子。但她的户口没有迁出,仍在老房子处。

  半年前,老房被征收。此时,父亲已过世,老房的承租人已由父亲变更成大哥。对于这次征收,倪女士没什么特别要求,其他弟妹都想分得一套房子,而倪女士根本没想去和兄弟姐妹争,她只想拿到属于她的征收补偿款。刚开始,大哥的态度很强硬,他认为承租人是他,所有的征收补偿款,他想怎么分就怎么分。大哥提出现在征收是按房子面积,而他一家住在老房子里,征收补偿的钱和房应归他一家人所有。其他弟妹当然不买账,这套房是父母留下的,不是大哥单位分的,且他们的户口在,也没有单位分过房子,或者享受过拆迁安置。经兄弟姐妹几次开会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其中说好由大哥给倪女士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在倪女士要求下,大哥向她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内容为:经家庭全部人员讨论,决定由大哥补偿倪女士一定金额钱款。大哥在这份承诺上还签了自己的名字。当天,大哥给了倪女士一小部分钱,剩余的钱,大哥说等他从征收单位拿到征收补偿款后一次性给倪女士。倪女士想书面承诺都写了,大哥该不会赖了。可他没想到,大哥真的就是“一去不给了”,倪女士知道大哥拿到征收补偿款后,她一次又一次找到大哥,电话打了不知多少次,上门也最少有十次。但大哥就是一个字“拖”。

  倪女士只好找到我们,通过诉讼来要回属于她的补偿款。整理并调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后,我们将大哥列为被告,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大哥给付倪女士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庭审中,大哥辩称,说好是等拿到安置房后,再把剩余补偿款给倪女士,给钱只是时间问题。针对大哥的辩称,我们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倪女士的大哥作为承租人,书面承诺给予倪女士一定金额的补偿款。该书面承诺系大哥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书面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大哥应当遵守。鉴于该承诺中无履行期限,故倪女士可以随时主张,大哥的辩称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支持倪女士的诉讼请求。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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