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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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是婆婆强势?还是媳妇太作?
青云 连娜
  于女士向我求助,称她的宝宝才三个月,婆婆不让她看孩子。老公已把她的微信加入黑名单,给他发短信不回,打电话不接,并提出离婚,眼看婚姻要到尽头了,于女士请求我帮帮她。我的第一反应是哪有生下孩子不能看不能抱的,可能是婆婆不讲道理,丈夫不可理喻。为了解实情,我要来了她丈夫的电话。

  于女士与丈夫都是外地人,丈夫来自山东,在上海一家外企上班,月收入过万。于女士是安徽人,在江苏一家民营企业上班。两人相识一年后步入婚姻殿堂。丈夫的工作地方离家较远,每周回家一次,于女士工作在外地,夫妻俩只能在双休日相聚,像“小别胜新婚”。但于女士的生活习惯让婆家看不惯,一是懒散,从不做家务,就是躲在房里啃瓜子,瓜子壳吐一地也从不打扫;另一个是不善料理家务且粗心。婆婆是个直性子,对媳妇看不惯就要嚷嚷,媳妇认为她是挑刺,故不理不睬,见媳妇这种态度,婆婆就会破口大骂。婆婆骂媳妇,媳妇就会迁怒于丈夫。

  不久,于女士怀孕了,看在孩子面上,一家人总算和和平平地等着她生产。春节后,于女士生下一男孩,一家人欢天喜地。出院后,婆婆就把她接到家中坐月子。可两人怎么也合不拢,于女士便把母亲从安徽接到上海照顾自己。于女士经常向母亲告状,诉说婆婆的诸多不是,因此母亲来上海和婆婆为了一桩小事大吵一架后,一气之下回到安徽。母亲的离开让于女士十分不快,认为是被婆婆赶走的。一家人几乎天天都在争吵。产假刚过完,婆婆就催促于女士上班,并终止了母乳喂养。这样的日子让于女士十分难受,就与丈夫商量,打算把孩子接到娘家,让母亲带,当即遭到丈夫拒绝。公婆也对孙子24小时严加看管。媳妇每周回家,非得有丈夫陪伴,否则不能抱孩子。婆婆越是对媳妇提防,媳妇越是想把孩子抱走。一次,媳妇在母亲陪同下到了婆家,母亲刚抱起孩子,婆婆就不开心,要把孙子抱回来,一不小心自己摔倒了,然后扑到媳妇身上,诬陷媳妇打她,大家不欢而散。为争夺孩子,媳妇几次带着娘家人上门夺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还惊动了110。现在媳妇几乎精神崩溃,认为自己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

  在与丈夫的电话沟通中,我感到丈夫还是蛮讲道理的,并没有离婚的念头,不让妻子抱孩子,是怕妻子把孩子抱到安徽去。看来问题出在于女士身上,她的诉求看上去合情合理合法,但实际上,由于她不善处理与公婆的关系,口口声声要把孩子带回老家,公婆自然不放心,怕把孩子带走,才不让她抱孩子。我劝于女士找找自身问题,不要总是指责别人。首先改善与婆婆的关系。我对她说:你每次回去就是吵架,婆婆帮你带孩子,你应该心怀感激,在我耐心劝说下,于女士终于答应尽量和婆家好好相处。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于女士遇到的问题,是她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家人的感受,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如果于女士能够做到这些,估计以后的生活应该会少些争吵,多些温情。

  这里我们来讲一下有关离婚后子女探望的相关法律知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现实生活中,另一方往往以此为要挟,要求对方先行给付抚养费等。依据上述规定,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对对方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进行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情感、隐私、风俗习惯等很多伦理因素,法院在审理时通常都会尽量避免法律的刚性对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生活的伤害。一般原则上人民法院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是也有可能会探索在特定情况下的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以赋予其探望权。

  连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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