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需要法律撑腰。《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备受关注: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历经三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条款中的“重大过失”字样被删除。这就进一步免除了救助者的后顾之忧。
近些年来,在“老人倒地扶不扶”等热点话题的讨论中,不少人担心帮助他人自己反而可能担责,因此对要不要救助他人有所顾虑。这几年,一些地方先后出台法规,保护救助者的利益,也被纷纷称为“好人法”。但地方条例的效力范围毕竟有限,仍然需要一部全国性法律,来对相关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善心保驾护航,势必让更多人见义“敢”为,对匡扶社会正气、提升社会温度的作用,可以想见。
紧急状态下,救助者没有太多思考的余地,如果一不当心造成受助人利益受损就要因此承担民事责任,恐怕会让人在他人需要救援时犹豫不决,错过救助时机,甚至选择袖手旁观,明哲保身。如果越来越多的人在要不要助人的问题上计较于利益得失,冷漠空气将横行于社会。如今,法律给救助者吃下了“定心丸”。
当然,《民法总则》第184条是一条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有待法律正式实施后与现实磨合。还有法学专家认为,第184条不意味着免除一切可能的责任,实际运用中应排除特殊情况。实际上,第184条本身对“免责”就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必须是“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也有媒体提醒,“好人法”即将落地,但见义勇为并非都可以免责。刑法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明确的规定,“过度勇为”不受到鼓励,依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抓住小偷之后觉得不解气,将其打成重伤。
此外,“好人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敢不敢救”的问题,但在现实中,还有一个“会不会救”的问题。比如几天前,沈阳有一名67岁男子在健身房突发心脏病,幸亏一位女麻醉师在120急救人员赶到前及时实施按压抢救,使男子得救。这样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目前显然只有极少数人掌握。现在有一些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配备了除颤仪,但了解使用方法的普通人寥寥。随着“好人法”实施,对于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社会需求很可能增加,需要加大对急救培训的投入力度,让急救“去专业化”。“敢救”加上“会救”,将让人们的善心结出更多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