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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开庭
原告方共索赔218万元
鲁明
  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鲁明)备受关注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昨天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分别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分别以生命权纠纷和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49万余元及69万余元。两案庭审下午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2016年7月23日,赵某一家三口与母亲周某某乘坐私家车到北京某野生动物园游玩,游览至东北虎园出口附近时,赵某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头绕到驾驶室旁边位置,被老虎咬住背部拖至不远处的山坡平台处,周某某下车救助也遭老虎袭击,事故导致赵某受伤、周某某死亡。

  延庆法院通报称,在法庭上原告方认为,被告提供的猛兽区“自驾游”项目系违法经营,项目设计存在的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仅看重商业利益,漠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安保制度极度缺失,无应急预案且没有及时有效救助。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被告对周某某的死亡及赵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辩称,其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延庆区安监局等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相关事实的调查及认定结果说明,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被告履行了提示、告知、警示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园方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先行垫付了抢救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相关项目无依据。因此,园方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案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诉求、事发经过等开展法庭调查。因庭前已进行了证据交换,庭审中简化了举证质证程序。法庭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死者周某某、伤者赵某某事发当时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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