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第20条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方式出庭作证;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保护。
■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得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第24、28、31条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逮捕或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得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辩护律师会见程序
修正案草案第9条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修正案草案第6条将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的规定修改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规定,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便利诉讼,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了使这一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发挥更大作用,修正案草案第36、37条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出补充修改: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