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诉称,同年4月朋友方某在微信上说自己缺钱还信用卡欠款,想向胡某借款1.5万元。念在平日关系不错,胡在微信上答应借1万元给方,并按方的要求将钱汇入方某母亲的银行账户。谁知,此后方再没提起借款一事,胡只能主动催讨,没想到方竟翻脸不承认,反要胡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胡只能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汇款凭证等。
庭审中,被告方某对汇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胡汇出的1万元是归还自己之前借给胡的钱款。同时,方认可与胡聊天的微信账号是自己的,但提出曾将密码告诉过其他人,微信内容并非自己所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胡与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使如方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但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方无法证明这笔款项为胡的还款,故法院最终判决方归还胡借款1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实际上,得到诉讼当事人双方认可或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经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许可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