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专门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或刊发的各类案例。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名称不同。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
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必须预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案件原审法院的意见,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
三是指导效力不同。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
(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