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 金先生
答:金先生,你好!经向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咨询,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金先生所面临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所提到的开发商要求免除责任的理由,也是开发商们惯用的方法,不过在法律上,难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基于房屋买卖,金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的确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在本案中,开发商所援引的“雨水多、很多天无法施工”,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气候现象。虽然不能预见哪天一定下雨,但依据气象常识,每年都有一定的时间会刮风、下雨,甚至下冰雹、大雪。基于气象常识和经验,下雨不是不可预见的。更何况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均有合理的方法克服一些不是过于恶劣的天气。
因此,除非今年开发地块遭遇了远远超过以往年度的雨水、洪灾,甚至台风等天气,否则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而作为理由的“各级领导多次前来视察工作”,更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刘珍华